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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歧视、污名化和艾滋病的传播与防治
央视国际 (2005年06月08日 14:26)
被道德化和污名化的艾滋病
大量事实表明,各种社会歧视造成了被歧视社会群体或个人在艾滋病流行面前的脆弱性,从而促使艾滋病在他们中间更容易传播。这些社会歧视,主要包括性别的、族裔的、种族的、不同信仰的、不同职业的和不同性取向的等等。有些被歧视群体或个人被认为与犯罪行为有关。如静脉注射毒品、从事性交易活动、非法移民等等。这些人被置于社会边缘,生活在极易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环境,或在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得不到有效的医疗服务和社会关怀。 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巴尔干半岛各国的战乱中,妇女常常被敌对双方残酷地蹂躏。在南亚和东南亚,少数族群和农村贫困的妇女较多地被拐卖到性服务场所。
在许多社会里,艾滋病被认为是与人们的不道德行为相联系的。艾滋病病人被视为正是由于自己行为的不道德,譬如同性恋、卖淫、嫖娼、杂乱性关系、吸毒(静脉注射毒品)才染上该病,所以是自食其果,咎由自取。在一些人看来,艾滋病是极端个人主义和毫无节制享乐主义的产物。
艾滋病和其他许多疾病一样,与人类一定的社会文化行为密切相关。大家都知道,HIV的传染途径有三种:性交、血液感染和怀孕或哺乳期母婴相传;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血液或体液传染。“一定条件”就是指人类特定的社会文化行为,其中包括特定条件下的性行为、吸毒者共用针头、输血、医疗性事故感染等。人类的社会文化行为与社会道德规范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导致感染HIV的性交、吸毒等肉体享乐行为,通常都已经被社会高度道德化。
在许多社会里,性被看成是肮脏的,见不得人的。公开谈论性被看成是下流的,性行为也被认为是危险的,性行为通常都要受到社会的严格规范。各种婚姻制度就是一种对性行为的规范。“贞洁”即是对妇女的一种性规范。中国古代的烈女传、贞节坊便是对妇女性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汉族的传统文化而言,婚前或婚外性行为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在基督教社会里,圣经里的“原罪”便是指人类的男、女始祖在魔鬼的诱惑下偷吃了禁果导致性堕落。欧洲古代和中世纪,许多疾病尤其如麻风病、梅毒、腹股沟淋巴结肿大等,被认为是与性相联系的疾病或传染病,被认为是上帝对患者的不道德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惩罚。病人及其家人因此要背负耻辱,被社会歧视、排斥,甚至驱逐。直至20世纪初,天主教教会仍认为即使是夫妻间,不是为了生育的性交也是不道德的。而多性伴侣、及时行乐的性关系、同性恋更被视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罪恶的行为。美国发现最早的两例艾滋病病人都是男性同性恋者。当时,同性恋被美国主流社会(以基督教信仰为主导的社会)视为一种畸形的性行为,是违背上帝和自然的,是极不道德的。由于同性恋或多性伴导致的艾滋病自然就被视为是上帝的惩罚。
吸毒更是大多数社会所不容的行为。吸毒不仅被许多社会视为不道德,也被视为非法。 因吸毒(静脉注射毒品)而染上艾滋病,更是被视为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在众多的艾滋病患者中间,有一小部分人并非由于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而染上了艾滋病。虽然社会给予极大的同情,但他们也难于摆脱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为人们往往有着一概而论、一叶障目的偏向,在道德判断上更容易如此。艾滋病的问题已经被社会高度道德化,一提艾滋病,首先进入人们脑海里的符号意义便是杂乱性关系、同性恋和吸毒等“不道德”的行为。
艾滋病的社会防治
艾滋病对人类有非常大的威胁,防治就成了极为重要的问题。目前医学还未找到治愈艾滋病的方法,也还没有防止感染的疫苗;艾滋病仍是难以治愈的,极为痛苦且致命。同时,它又是容易预防的传染病。目前最重要且最有效的预防措施,就是改变人们那些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病毒的行为方式。而改变某些人的社会行为方式,就涉及社会道德问题。
在着手艾滋病防治时,我们面对的是两种人群:被感染人群和未被感染人群。目前,中国的被感染者只占全国人口的极小的比例,但是在急速地增长,并对未被感染者造成极大的威胁。 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在防治中要传达的最重要的信息,对未被感染者是“不要染上”;而对已被感染者是“不要传染给别人”。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两种人群都需要调整或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为使健康者“不要染上”,首先要向他们提供“怎么样做能避免染上”,且又简单易行的预防措施信息。为了使感染者“不要传染给别人”,同样需要向他们提供如何不传染给别人的方法和措施,以及提供用具或获取用具的方便。不论是对健康者和感染者,这些信息的传播,预防用具的提供,以及提供获取用具的方便,都是对现有社会道德的直接挑战,就极容易被视为纵容这些不道德行为。
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里根总统当政时期,一些报章媒体和政坛人物曾愤怒地公开斥责预防艾滋病的一些宣传材料。他们认为那些由于同性恋和吸毒引起的艾滋病病人是自找的,不值得同情,认为那些宣传预防艾滋病的材料是在促进和鼓励同性恋行为。反对政府使用收来的税款资助这些有促进安全同性恋之嫌的宣传材料。为维护基督教的道德,当时的一位名为杰西•赫姆(Jesse Helms)的参议员针对立法机构最终通过的1988财政年度拨给劳动部、卫生部和教育部1290亿美元经费的批准案,提交了一个小小修正案。该修正案最后在参、众两院得到了压倒多数的通过。该修正案的内容,就是要求这些政府部门保证上述联邦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任何有直接地或间接地促进或鼓励同性恋行为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 该修正案致使上述政府部门对所资助的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材料加强了审查,一些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教育的图片和语言不被采用,大大地影响了宣传效果。
从许多国家的经验来看,在预防措施中各种安全套,包括男用的、女用的或肛门用的,对防止通过性传染HIV都是很有效的。 提供无菌的干净注射针头和针管,对于防止吸毒者感染上艾滋病病毒也是非常有效的。但这不是单纯的医学或传染病学问题,而关系到社会道德问题以及法律问题。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
※社会机构、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大众能否允许或接受采用上述有效的措施
※能否向社会一切民众,包括从事性服务的人员及其顾客、同性恋者等提供获取安全套的方便,提供吸毒者获取无菌的干净针具的方便;
※会大众和政府机构能否允许和容忍在公共场合、公共媒体、教育机构(如大学、中学),公开宣传或讨论艾滋病的防治方法,包括教授上述防治工具的使用方法
※当一些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宣传和采用上述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措施时,能否不被政府另外一些部门或公众视为鼓励婚前、婚外性行为,鼓励同性恋性行为,纵容卖淫嫖娼,纵容吸毒;
※能否不将宣传预防感染艾滋病病毒方法的图片视为黄色宣传材料。
如何对待感染者及患者
从社会道德角度考虑,艾滋病防治措施中通常有两个应该遵循的原则:
☆必须明确维护公共健康的需要;
☆必须努力确保个人(患者和HIV阳性者)不被歧视、迫害和虐待。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面对的是如何协调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关于艾滋病防治,我们必须知道艾滋病的潜伏期是很长的。感染了HIV后,病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任何症状。即使有了症状,病人也不是总住在医院里。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要上学,要去工作,要看病,要买东西, 要坐车,要和律师、保险公司等许许多多职业的人们打交道。如何对待他们便成了这个社会许多人要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涉及到道德问题,也是人权问题。
一位外科医生或牙科医生能否拒绝给一位艾滋病病人动手术或看病?一位护士能否拒绝给艾滋病病人注射或静脉注射?病人是否有权利知道给他治病、动手术或看牙的医生HIV阳性?艾滋病患儿有没有权利上学?家长能否接受自己孩子幼儿园班上有一位艾滋病患儿?当学校校长或老师得知有一位学生是HIV阳性时,是否有权利告诉他或她班上其他同学?一位艾滋病防治工作者有无权利或应不应该通知一位艾滋病患者和HIV感染者的配偶或性伴侣?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下提出来的,即一旦一位艾滋病患者或HIV感染者的病情被公开,他或她就可能要蒙受耻辱,遭到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甚至会失学和失业,其家庭也可能受到连累。他们所要承受的痛苦已远远超过了病痛本身。
大量的历史经验表明,当一个社会充满了歧视和污名化现象,社会就难以安定。当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充满歧视,对他们污名化,他们就会隐匿消失在社会当中,从而使防治工作难更加困难。为了公共健康利益要让HIV感染者乐于接受防疫部门的检测,因此就要防止艾滋病患者和HIV感染者受到社会的伤害,为他们创造宽松的生存环境。 这需要有法律的保护,需要宽容的道德,需要消除对他们的社会歧视和污名化
(本文经靳薇主编、爱心基金会及国际中国文化出版社 授权,节选自《中国面对艾滋》)
责编:吴晓洋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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