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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的解说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6月14日 10:17 来源:CCTV.com

  权利源于财产私有和商品交易

  财产权是典型的权利,我们通过财产权的历史,来进一步认识权利。

  物成为商品进入交换要有两个前提:

  一个是“这是我的”,也就是“私有”概念的形成。一个人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交换,是有可能会惹出麻烦的。此外,最早的“这是我的”的概念,大约也只有是在交换之时才变得非常清晰和明确的。

  另一个是“我选择和谁,交换什么”。这里,“选择”的概念出现了。需要选择的有:用什么交换什么;和谁交换;交换物的对值多少才是我可以接受的。

  在交换之中,最典型的权利―物权和债权出现了。

  物权首先是所有权,在交换之前表现为“这是我的”,“那是你的”,在交换之后,变成“那是我的”,“这是你的”了。

  债权,是在交换之中表现出来的。当交换已经开始,尚未完成之时:“我的”已经给了你,而“你的”还未给了我时,在你我之间就形成了“债”。我享有“债权”,你负有“债务”。反之,如果是“你的”已经给了我,而“我的”还没有给你时,我就欠你的“债”。你享有“债权”,我负有“债务”。

  关于“权利”的解说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在一个课堂中,有我和你们许多人。

  我有一个杯子。我说:“这是我的”。这是什么意思呢?

  这表示我可以用它来喝水,用它来装土(假如我愿意的话),装图钉,把它闲置起来,把它借给人,把它租给人(如果它很值钱,值得租出去的话),把它卖给人,把它送给人,甚至是把它打碎,而你们则不能在不经我允许的情况下拿走它,打碎它。你拿走了,我就叫你还回来,你打碎了,我就叫你赔。你不这样做,我告到法院,法院就强迫你这样做。

  从法律上说:在上面这种情况中,“我”和“你们”这些人是“主体”,相对我们的“杯子”是“客体”,在“主体”和“主体”之间相对“客体”存在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在内容上就表现为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杯子的这个例子中:我说:“这是我的”,体现了我对杯子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叫作“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要求你们,以至是所有的人都负有不侵犯我的权利的义务。但相对“绝对权利”的只是一种“消极的义务”,它并不要求你们做什么,只要求你们什么都不要做,不拿走我的杯子,不打碎我的杯子,我对杯子的所有权就能得以实现。

  我们换一种说法:当我把我的杯子借给或是租给你们之中的甲时,或者是你们之中的甲打碎了我的杯子时,在我和甲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债”(借或是租时,形成的是合同之债;打碎时,形成的是侵权之债)。“债”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我可以要求甲把杯子还回来,或者是要求甲赔我的杯子,甲如果不这样做,我告到法院,法院就会强迫甲这样做。

  “相对的权利”只能针对具体的人。比如说,我把杯子借给了甲,我只能叫甲还;甲打碎了我的杯子,我只能叫甲赔,而不能要求甲之外的其他人这样做。“相对的权利”对应的是“积极的义务”。甲必须有还杯子或者是赔杯子的行动,我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利是必须有义务作为保障才能实现的。如果我说“杯子是我的”,而你们可以随便拿走,随便打碎,我的权利就是没有保障的和难以实现的。

  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理解到:

  第一,形成权利的前提是要承认作为主体的每个个体(其中首先的是每个人)有各自独立的不同的利益。权利要求这种利益的边界必须是非常清楚的。

  第二,权利,尤其是作为典型的权利的所有权具有一种绝对性,权利主体对他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具有占有、闲置、使用、出借、出租、赠与、出卖、丢弃、毁坏等一系列的权利。这种“绝对所有权”的原则,是使商品经济在早期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当时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

  第三,义务是实现权利的保障,并且只是在作为实现权利的保障时,才有意义。

  (本文经靳薇主编、爱心基金会及国际中国文化出版社 授权,节选自《中国面对艾滋》)

责编:吴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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