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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特质再认识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6月14日 10:41 来源:CCTV.com

  第一,权利的前提是个体不同的独自利益。如果个体间绝对利益一致,是不会产生权利概念的。

  第二,权利在个体之间建立了明显的边界。这边界是利益斤斤计较的结果。

  第三,权利的内容是“等量的自由”,也就是给每个个体以等量的选择空间。在这里:

  (1)提出了“自由”的概念,即自主选择的概念;(2)“等量”的概念,每个个体的选择空间是同样大的;(3)权利在本质上是反“强权”和“特权”的。

  第四,权利只是取得利益的一种可能。

  1 “权利”不是“利益”,只是取得利益的一种前提条件

  我们说,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准做买卖,也就是没有经商的权利。改革之后,可以做

  买卖了,有经商的权利首先表现为一个人可以自己选择做买卖还是不做买卖。但是,如果他选择了做买卖,结果有三:一是赚钱,一是不赔不赚,一是血本无归。因此:一种权利,并不表示权利的享有者必然会获得的某种利益,而只是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有了自主选择的空间。选择是有风险的,自主选择者必须自己承担选择所带来的后果。

  权利,并不必然带来利益。权利告诉我们当你要做出选择时,必须要考虑到后果自负。

  1受制与依附同样不能享有权利

  我们讲一个小故事:二十多年前,一个从农村出来的女青年,靠在城市工作的亲戚介绍了工作,又靠这个亲戚介绍了对象。在谈恋爱的过程中,这个女青年拿不定主意,不断地找她的亲戚出主意,结婚后,夫妻一有矛盾,这个女青年就去找她的亲戚,靠她的亲戚出面调解,后来,这个女青年觉得实在过不下去了,又去问她的亲戚自己该不该离婚。她的亲戚说:她还不到30岁,这我得管到什么时候算了哇?

  我们说,婚姻由别人包办,不能享有权利;自己孺弱到事事依赖旁人,同样不能享有权利。婚姻由别人作主,可能不幸福,婚姻由自己作主,也不必然幸福。

  因此,当一个人,一些人,一个族群要权利的时候,应该想到的是,自己做好准备了吗?自己已经能够承担自己选择的后果了吗?

  第五,义务只在保障权利实现时,才有意义。不与权利对应的“必须做”和“不准做”只是与身份相关的职责,而非义务。

  第六,在现代社会,司法对权利而言,是一种救助。

  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对于私法领域中的权利问题,司法只在当事人以自己的权利被侵为由提起诉讼时,司法才予以裁判,并且只就当事人的诉请做出裁判。对于公法领域中的权利被侵,司法是在公诉人提起诉讼的前提下裁判的。

  对于权利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对私法领域中的侵权可以自行处置(自己决定是否要提起诉讼),而对公法领域中的权利被侵,即使是当事人自身不予追究,公诉人仍可提起诉讼,要求对侵权者予以惩处。

  现代法律是建立在对权利认可和保护的基础上的规则,旨在建立一种秩序。法律是一种认可规则的价值观。

  1从交易中发展起来的权利扩展到交易之外的其他领域

  权利产生于交易之中,因此,最典型的权利表现为物权(特别是其中的所有权)和债权。权利为我们建立了这样一种法律的认识体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人或法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或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与之对应的义务)。正是这样一种法律的认识体系使权利从与物相关的交易或经济活动扩展到之外的其他领域:

  首先,是在交易中显现了物权中的所有权和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

  进而,一是由所有权与债的概念又可以引导出因侵权而生的债和因不当得利而生的债;一是由所有权的概念又可联接出由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等构成的物权体系;由有形的物权又可联接出无形的物权―知识产权。

  进而,将权利概念用于交易与经济活动之外的其他领域:1.人格权和身份权;2.婚姻权和家庭中的权利;3.参政权(如选举、创制、罢免、公决等)。

  进而,将权利概念引入发展,又可引导出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交往权、人道主义援助权、共同遗产继承权等一系列新权利。

  另外,从历史过程看,我们又可以发现,在权利的第一个阶段,权利的倡导者只是要求国家不干预。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不干预人们就可以自主选择而享有权利。这时,人们所关注的权利有: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之权;择业之权;同工同酬之权;担任公职之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以及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等。

  在权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社会主义的观念起了重要作用,要求国家不只是消极地不干预,而应积极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条件,以使他们能够真正享有法律上赋予他们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主要是社会保障权。具体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享有医疗保健的权利;养老保险,以及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灾害和贫困等救济;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等等。

  在权利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提出了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交往权、人道主义援助权、共同遗产继承权等一系列新权利。这些权利的提出建立在多数人相互之间的一种对广泛的共同目标的认识,并以行动承担共同义务。这些权利的实现要求个人、社会、国家、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1 权利是一种文化

  权利不只是在适用范围上扩展到商品交易之外,而且是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文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走向世界,占领世界。

  1.古代中国不是商品交易不发达,而是商品交易的规则从来没有作为一种文化适用于商品交易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领域。

  2.由于资本主义开拓了世界市场,把一切民族卷入其文明之中,并按照自己的面貌创作了世界,致使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资本主义国家无不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种影响。

  3.从法制上看,中华法系的灭绝,引进、仿制法带来了文化上的冲突

  ―引进、仿制法在体系、结构、概念、内容上和固有文化脱节,而固有的概念和行为模式却仍在发挥作用;

  ―引进、仿制法的实施的阻力及障碍正是制定法的人们既有的行为模式和社会既有的制度化结构。

  ―特别是法治概念的提出,加剧了这个社会的内在的紧张。

  (本文经靳薇主编、爱心基金会及国际中国文化出版社 授权,节选自《中国面对艾滋》)

责编:吴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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