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一名艾滋孤儿将北京一家报社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艾滋孤儿隐私侵权案。
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没有公开审理。原告小丽(化名)是一名艾滋孤儿,其诉称,北京一家报社在去年12月22日出版的报纸头版和第16版、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她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她与父亲及弟弟的合影照片,并标明了她的真实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况。小丽认为,这家报社未经允许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今年3月初,小丽以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为由,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要求该报立即停止对自己的侵权,用相同的版面和篇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0万元。
法庭上,被告北京某报社的代理律师辩称,对艾滋孤儿进行相关报道是为了引起社会对于艾滋病的关注,而且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并没有侵犯艾滋孤儿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经过调查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据了解,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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