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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操盘纠纷
大牛在股市中因操盘准确果断而小有名气,1998年1月,股民冬子将自已的股票帐号和30万元资
金全权委托给大牛,双方并签订协议约定:由大牛代冬子炒股,炒股收益归冬子所有,大牛则从该收益中按比例提取30%作为报酬,炒股风险全部由大牛承担,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履行过程中,大牛果然不凡,屡战屡胜,双方合作愉快。至1998年12月,由于大牛所选股票连续下跌,冬子拥有的股票市值仅有原入市价的40%,为此冬子要求大牛立即抛出所有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大牛是否应按照冬子的要求抛出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冬子):大牛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被告(大牛):大牛不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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