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禁食野生动物 法律不应缺位
央视国际 (2003年05月30日 10:31)
法制日报消息:
随着非典病毒源自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成果被公开报道,近日,关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呼声再度高涨起来。
近年来,有关专家、学者与社会有识之士虽然三番五次、语重心长、言辞恳切地推广、宣传禁止滥食野生动物、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文明理念,然而,滥食野生动物之风不但未能绝迹,似乎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显而易见,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仅止于道德的说教与伦理的谴责,缺乏国家的强制力这个坚强后盾。由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对那些为了满足一己的口腹之欲与虚荣之心而置文明、道德、科学、卫生于不顾的饕餮之徒就无法令其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无法对其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与惩罚。
我们的人类社会之所以应当禁止捕猎、出售与滥食野生动物,其原因并非仅仅为了防止附着于野生动物躯体内的各种病毒、细菌、寄生虫通过与人类的密切接触而传播给人类,其中更加深远的意义在于,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为了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养育我们的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因为随着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多种生物物种的频繁灭绝,各种无法预料的灾难与祸患必定会降临于人类的自身。
对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几年以来,执法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年年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各种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由于存在着日益增长以及法律不加禁止的众多食客与广阔诱人的市场需求,一些见义忘利的不法之徒便铤而走险,疯狂捕猎、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与人类繁衍生息的家园,对于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我们不应当仅止于道德的说教与伦理的谴责,而应当德法并用,宣传教育于其行为之前,打击处罚于其行为之后,惟有如此,对保护野生动物与维护生态平衡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在全力开展革除陋习、树立新风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尽快修改、完善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对滥食野生动物者不但使其受道德的谴责,而且使其承担法律的责任。
非典的肆虐与为抗击非典所付出的巨大代价,使我们更加珍视我们自身的生命与健康,更加珍视人类生存的地球家园;同时,我们对于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更加深恶痛绝。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借此东风,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安上一部强劲的法律推进器。(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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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