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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生命没有假如

央视国际 (2003年01月14日 12:50)

  CCTV.com消息(今日说法):


  河豚宴 习俗流千年

  妻儿泪 哭不醒亲人

  记者 李力 张阳

  编辑 高国辉

  主持人 张绍刚

  嘉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 佟强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佟强教授。佟教授,在长江中下游一带,每年开春的时候吃河豚的现象比较普遍。所有人都知道河豚有剧毒,但是因为它肉质鲜美,很多人抵御不住这个诱惑,所以这道菜还是很受人的青睐。江苏江都市有一位张先生,在出差的时候朋友款待。饭桌上就上了这道美味佳肴。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吃这顿饭,吃这只河豚最终吃出来了一场纠纷。来看一下记者调查。


  1999年4月1日,家住江苏省江都的吴玉霞开始了她噩梦般的一天。丈夫张爱萍的同事突然给她打来电话,让她马上赶到上海。惊慌失措的吴玉霞到了上海之后直接被车子拉的医院。在医院里,她看见自己的丈夫正躺在急救室里进行急救。

  医生诊断,他丈夫是食用了河豚鱼中毒,可能会危及生命。原来事发当天,丈夫张爱萍和同事在南京参加了一个全国性技术会议,会后有人提议途中顺便去武进万通电缆附件厂会会朋友。这边的万通厂厂长商瑞敏热情好客,听说朋友要来,早早就做了准备。他通知迎春饭店的老板商腊敏,让他准备几条河豚鱼待客。

  河豚鱼,盛产于长江中下游地区,肉质鲜美、价格昂贵,万通厂因业务需要曾多次用河豚鱼招待贵客,这次更是早早就同饭店打好了招呼。饭店老板商腊敏清晨六点就跑到了小河市场,以高价买回了八条河豚鱼。


  当天上午,饭店老板亲自下厨,按他惯常的手法宰杀烹饪,去掉有毒的部位。临近中午时分,客人到了。商瑞敏热情地将众人请入饭店,和老板同来的司机张爱萍作为随行人员也一起入座。酒过三巡,香喷喷的河豚鱼就被端了上来。在座的人都向商腊敏询问这鱼有没有毒,能不能吃,老板商腊敏一再保证肯定没有问题。于是众人也就放心的享受起美味佳肴。

  河豚鱼肉果然鲜嫩无比。在主人的热情款待下在座每人一条,宾主尽欢。饭后客人们开车上了路,而当车子开到上海时,张爱萍腹中疼痛难忍,很快便人事不省。

  本是好意请客,却出了这档子事。商瑞敏在武进听说此事后心情十分沉重。毕竟是自己请客,而且是自己朋友的朋友,心里还是觉得很内疚。这边张爱萍的病情也极不稳定,几次反复后就变成继发性癫痫,四肢颤抖,共济失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甚至连自己的妻子和儿子都不认识了。


  而吴玉霞每天对着一栋空空的房子,一个毫无知觉的植物人,她每天都要为已经没有明显生命迹象的丈夫穿衣、洗漱、喂饭,还要应付一笔笔巨额的债务。这些内容占据了她几年来全部的生活。吴玉霞从心里怨恨万通厂和迎春饭店,为什么明知河豚鱼是伤人的还要做成菜给客人吃。

  2001年初,吴玉霞将饭店老板商腊敏和武进万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人身损害53万元。常州市武进法院受理了这一全国首例河豚中毒引发的人身赔偿案。其实,每年春季的时候,我们长江中下游在清明节的时候,老百姓吃河豚鱼是几千年传下来的一种习俗。但河豚鱼的毒性非常大,几乎每年都有死伤事件的发生。我国有严格的规定,禁止河豚鱼流入市场。但河豚鱼肉本身无毒,去除有毒部位清洗后,再经过极严格的烹制程序是可以食用的。因而许多人禁不住美味诱惑,冒着生命危险去品尝,乐此不疲。当地人有种说法叫拼死吃河豚,据当地人介绍,无论家养还是野生的河豚鱼都是剧毒鱼种。一条河豚的毒性比氢化钠要大1000倍,短时间就足以致50个人死亡,是名副其实的生命杀手。人一般在吃下河豚鱼十几分钟之内就可以发病,表现为呼吸抑制,心跳呼吸停掉,甚至来不及送到医院去。

  河豚鱼虽然是我国家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可当地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习俗一时也很难改变。记者对当地市场进行了暗访。记者看到,市场不少摊位上都摆放着河豚鱼,明码标价,有二十块钱一斤的,也有五十块钱一斤的。而且摊主们说现在所卖的都不是野生的河豚,全部都是养殖的了。


  我们说要批量购买河豚鱼,让摊主把我们带到了市场后面的仓库去。摊主看我们是外地人,一边给我们看他们喂养的河豚一边还不放心地再三叮嘱,吃河豚一定要到饭馆里去做,因为饭馆里的厨师都知道怎样去毒。如果饭馆里的人也不会做,那么宁可扔掉也不要自己做着吃。

  我们又暗访了几个摊位,情况基本大同小异。于是我们换了别的同事,公开记者身份去同一市场拍摄。面对镜头,销售河豚的业主照常做生意,若无其事,毫无躲避之意。看来他们的意念中,买卖销售河豚压根就不是什么违法的事。据了解,到了清明以前,这里的每家饭店都有人吃河豚。


  一方面国家《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为保障人的生命安全,禁止河豚鱼流入市场,禁止买卖销售,一方面吃河豚鱼却早已成为当地的民风民俗,为人们所认同。我们在法律上也没有找到禁止食用的明确规定。现在张爱萍吃河豚鱼成了植物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两个被告都认为张爱萍是自愿食用的,和他们没有关系。而原告的律师则认为食堂(饭店)里面肯定是有责任的。原告的律师认为,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食用的明文规定,那么张爱萍食用河豚鱼也就没有过错。请客的商瑞敏也作为被告上了法庭,他觉得十分意外。他的律师认为,商瑞敏当时只是尽地主之宜,没有伤人的过错。第二,在食用河豚的过程当中,河豚是饭店生产销售的,作为生产销售者来说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责。饭店老板对于张爱萍吃河豚鱼致残持有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爱萍是吃了河豚鱼中毒的。因为当时张爱萍是吃完饭5、6个小时之后才发作的,而且其他人都没有事,只是感觉嘴里发麻而已。


  主持人:河豚有剧毒,对那些吃完之后没事的人来说它就是美味佳肴。不过对于今天我们这位受害人来说,真的就变成了发作了的剧毒。现在这位受害人已经是残疾人的状态。那么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无非就是两大类,一类叫做侵权、一类叫做违约,那么这个案件的性质到底应该是侵权还是违约?

  佟强:他到饭馆里去吃饭,表面上来讲和饭馆之间是有一个餐饮合同关系的,但是实际上来讲由于饭馆所出售的或者销售的这个河豚本身是法律命令禁止销售的产品。那这样的行为,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不能够按违约处理,实际上他仅仅是一个侵权责任。所以我们应该按照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民法通则》的直接的规定来追究致害人的侵权责任。


  主持人:如果说到侵权,就应该有责任人。我们现在可以一样一样来分。首先我们先要说受害人本人,明明知道有剧毒还去吃,他自己有没有责任?

  佟强:应该说他有责任。这个责任主要是在于损害的发生。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损害的发生,受害者自己对于这个发生是有一定过错的。受害人他也要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那么说完了他自己,紧接着就是请客的人。请客的人我觉得他很无辜,因为他请客就是为了请朋友,没有商业利益,而且他也不希望看到任何的伤害出现。那么当他成为被告之后,他要负什么责任?


  佟强:你点菜的时候点了这个河豚。河豚本身是有毒的这一点你应该知道。虽然他认为这里边经过加工处理以后不会有毒了,但是在请客的人来讲这种风险还是存在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法律上把它叫做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尽管确实有很多人吃河豚都没有发生问题,但是如果恰恰那一个是轮到你的话,因此它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一个因果关系。那么这种过错就成立。

  主持人:还有另外一个被告就是饭店。饭店觉得自己最冤,因为他们不是第一次做。他们觉得自己的手艺很熟练,而且还能够正确操作。更重要的,饭店认为不是我塞到你嘴里的,是你主动要求吃的。而且你吃的时候还特别愿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责任在哪里?


  佟强:我们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上说,实际上河豚是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既然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在饭馆里面即便把它加工了销售也是不可以的。作为一个饭馆老板,那么你对于每一个到你饭馆里吃饭的顾客,实际上他应该尽到一种所谓的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义务。而他同样是在这个问题上是有过失的。也就是说,他也认为这种损害可能不会发生,因此他同样是一种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

  主持人: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现在已经分别分析了3方到底在整个的事件当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在来看一下,法院对这个案子最后作出怎么样的判决。

  法院接手此案后,从时间上排除了张爱萍在其它地方中毒的可能性。张爱萍吃河豚鱼以后出现的一系列症状,证明是吃河豚鱼中毒。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二被告迎春饭店作为从事餐饮业的个体经营业主,违反我国《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擅自烹制河豚鱼供他人食用,造成了原告一级伤残的后果,严重危及了原告的健康权,应负主要责任。而第二被告商瑞敏轻信饭店的烹饪经验,而要求供应河豚给原告食用也有过错。作为原告方来讲,明知河豚有毒的情况下还要食用,因此他也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分别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和其它费用一共6万余元,第二被告(饭店老板)赔偿原告是18万余元。记者结束采访离开当地时听说了这样一件事,一位远近闻名烧制河豚30年的老厨师,最后一次吃自己做的河豚后中毒。临终前告诫同样作厨师的儿子:我做了一辈子河豚,你不要再重蹈我的覆辙。这个故事留给我们更多的是一种警示,口腹之享和生命健康要审慎抉择。冒险不都是侥幸,生命中也没有假如。

  主持人:我们看到通过法律,受害人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赔偿。但是他现在毕竟已经是残疾了,而且他妻子要面对他要走过一生彼此都会非常地艰难。据我们记者在查询了资料之后了解到的情况,北海有一个李某,自己私自生产销售河豚的鱼干,最后导致20多人中毒,并且有两人死亡。日前,当地的检察机关已经对他提起了公诉。可见销售河豚的事情既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又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佟强:河豚是不允许在水产品市场上销售的。所以他明确违反了这个规定,应该由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对销售者处以行政制裁。但是如果当它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时,它的影响就是一个对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影响。我们在《刑法》上把它叫做构成了较广泛的社会危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制售河豚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我觉得最关键的一点,我们行政管理没有跟上,我觉得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主持人:佟教授,当我们说到拼死吃河豚这句话的时候就像一个玩笑,因为我们没有见到过恶果。现在春节马上就要来了,希望给所有的食客一个建议,千万不要为了尝鲜而冒这个风险。因为生命永远大于口福,不可以拿自己健康当儿戏。同时也警告所有的非法经营者,如果要把自己的金钱利益建立在伤害他人的健康基础上,无论是在良心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会受到谴责和惩罚。

责编:刘鑫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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