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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的创办


  中国的经济特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允许外国公司和个人以及华侨和港澳同胞进行投资活动而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地区。中国的经济特区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980年到1985年为打基础阶段;1986年到1991年是发展生产力,逐步建立外向型经济的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为提高阶段,这一阶段侧重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从初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转变,发展第三产业,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和相应法规。

  1979年3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广东省向中央提出广东建立出口加工区和对外开放“先走一步”的要求。同年7月党中央和国务院根据广东、福建两省的优势,决定两省从1979年7月起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主要是实行财政包干,外贸出口创汇增长部分分成,给予对外经济工作有较大的自主权,以便发挥当地优势,抓住国际经济的有利时机,先走一步,尽快把经济搞上去。并确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划出一定区域试办经济特区(当时称为出口特区,1980年正式定名为经济特区)。由于当时其它地区的客观环境尚不具备办特区的条件,中央决定先在深圳创办中国的第一个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条例》。此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相继投入开发性建设。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比中国其他经济特区更加开放、灵活的体制和政策,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至此,中国已建立了5个经济特区,总面积3. 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领土总面积的0.35%,人口总计91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0.8%。

  经济特区的建设一直受到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的关注,使其真正成为“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1979年广东省提出要“先走一步”的要求时,邓小平同志提出“就叫特区嘛,陕甘宁就是特区,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已搞,要杀了一条血路来。”1984年1月,在对待经济特区有着严重分歧的时刻,邓小平视察了深圳经济特区并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

  开办经济特区是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重要战略部署。1992年邓小平南巡时对经济特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此后,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成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发展速度最快的增长点。特区在计划、流通、财政、金融、基建、土地、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为逐步在全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并在全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中起了“窗口”作用,成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交汇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特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1988年,将特区关税和代征的进口环节工商税由与中央对半分改为全部上缴国家。1992年,调整特区外汇留用政策,进入全国统一体制。1994年,调整特区财政留用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税制。1995年,特区进口的市场物资减半征收关税的政策执行到期,并从1996年开始取消。对特区进口基础设施建设用的政策,从1995年起实行额度控制,并从1996年起每年递减20%,到2000年特区的关税减免政策全部取消;从1995年起,特区企业不分内、外资,一律享受15%的所得税率,低于全国统一的30%的水平;特区拥有较多的经济管理权限,外资项目审批权达3000万美元;特区在批准外贸企业方面有更多的灵活性,数量也比其他地区多得多;深圳、厦门、海南特区还有自己独立的地方立法权。

  1993年底,国家体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特区发展的最新方向。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特区的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在此阶段中,特区发挥了三方面的作用。第一是“领先”作用。特区是最早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地方,更有条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带头进行综合配套改革,作为改革试验基地,它还可以发挥更加积极领先的作用。第二是“桥梁”作用。特区企业要向联合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中国的跨国企业应首先在特区建立,发挥它的优势,把内地企业、特区企业和海外企业连结起来,组成跨国集团,在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上起“桥梁”作用。第三是“孵化器”作用,高新技术研究机构、实验基地设在特区;特区成为中国内地对外开放的人才基地。

  1994年6月,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时对特区提出了“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的要求。江泽民指出:中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提高整体素质的新阶段,经济特区的主要任务是要为加快全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积极探索和创造更多的经验。

  截止1994年底,五个经济特区共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近3万项,约占全国的1/7。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累计达168亿美元,约占全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184%;出口额占全国的12%。在特区工业产值中,外商投资企业占50%。在深圳、厦门、海南设有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32家。1996年,五个经济特区的国内生产总值达2155亿元人民币,增长率达14.3%。其中厦门特区居增长之首,高达21%;深圳为16.4%。 国家对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一、中央赋予经济特区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其对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相当于省一级。

  二、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赋予特区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政府不对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按市场需求进行投资决策,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决定产品价格、安排生产和销售、确定管理机构的设置、招聘和辞退员工。

  三、对特区企业实行优惠的税率。企业所得税一律为15%;外商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2年全免、3年减半征收(即按7.5%计征)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如属产品出口企业,经申请批准可延长3年减半期;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全免、2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四、特区企业用进口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一律免征关税、增值税;用国产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少数产品外,也全国免征。

  五、特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经批准进口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用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材料、燃料以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运往国内其它地区时,其所含免税进口的东西则应照章补纳交税和增值税。

  六、投资者可按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招标和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可一次付清,也可按规定分期付清。

  七、对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有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胞至特区洽谈商务、从事科技交流、探亲访友、旅行观光的,凡在海南岛特区停留不超过15天,在深圳特区不超过5天,在珠海特区不超过3天的,均可在以上三个特区的口岸临时办理入境签证。外国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均可申请办理多次入境签证。

  八、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特区政府批准后,均可在特区同中国的合营者共同兴办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的合资企业,但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也可同中方合营者兴办按契约商定的合作企业,还可以兴办承担全部投资的独资企业。同时,可以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和劳动力,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组装,外商支付工缴费,取回全部产品,还可以开展补偿贸易、设备租赁、以及购买股票和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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